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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新聞局鍘鄭同僚 公視批行政干預
 
 
 
2010.01.26 03:47 am
 

新聞局為處理公視董事會爭議,昨天正式採取法律行動。新聞局長蘇俊賓昨天委由律師,依「非訟事件法」及「民法」規定,向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聲請,解除公視董事長鄭同僚董事及董事長的職務。

蘇俊賓昨晚表示,公視基金會未依限於廿五日前,提出新聞局要求的「有效改正作法及時程計畫」,新聞局求解套,讓公視可正常運作,不得不採取法律行動。

新聞局主要是依非訟事件法六十四條,「法院因主管機關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官員說,法院在解除現任董事長職,指派一臨時董事主持董事會,就可讓公視董事會恢復運作,並產生新任董事長。

新聞局委請的律師也引用民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的利益,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

蘇俊賓認為,公視董監事拿公視的錢,對特定董監事進行假處分,已給新聞局採取法律行動有正當性。新聞局基於不介入的原則,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交由法院做適當判定。他說,新聞局聲請內容,也強烈表達維護公義的立場與重要性,及捍衛公視員工及廣大觀眾群權益。

新聞局表示,新聞局是針對鄭同僚未善盡良善管理人責任及違背公共電視法、公視基金會捐助章程對於公視董事及董事長應行職務的規定,對鄭同僚提出民事聲請。

【記者楊湘鈞、粘嫦鈺/台北報導】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投書本報「民意論壇」指出,對於最近公視的紛紛擾擾,他堅持採取必要且對公視傷害最小的方式,以確保公視穩定與利益。地院同意公視假處分,他認為「很幸運」,並希望於此期間,雙方都能冷靜思考。

鄭同僚也將矛頭指向新聞局指出,假處分對事不對人,他相信縱使遴選過程有瑕疵,責任也在新聞局;監察院對新聞局的糾正文公告後,新聞局除一再聲稱「一切合法」,尚未見任何改善措施,「社會大眾應該一起來留意這件事」。

針對新聞局大動作向法院聲請解除鄭同僚董事及董事長的職務,公視執行副總鍾裕淵回應,「新聞局此舉前所未有,但公視法保護公視獨立自主,此一干涉動作對公視是很大的侵蝕和傷害,董事長的去留應依公視法相關規定處理,不是主管機關行政措施能干預」。

鍾裕淵說,新聞局此舉無助於解決爭端,應回到監察院的糾正文,盡速進行八位董事重新遴選,依程序補正。此外,六位增補董事也補過兩輪,希望他們盡快回來開會,以免讓董事會陷入空轉。而新聞局提告一事,要等到看到訴狀才能進一步回應。

公視上周董事會人數不足延會,昨天再度召開,同樣因與會七人、未到十四人,董事人數未符法定人數再度流會。會中董事彭文正表示,董事們一再堅持不讓黨政軍黑手進入公視,力守最後防線,而今陷入僵局,法律應是解決公視紛爭唯一方法。


【2010/01/26 聯合報】

鄭同僚投書/公視爭執 董事長堅持什麼
【聯合報╱鄭同僚/公視董事長(台北市)】
2010.01.26 03:47 am
 

最近媒體很熱公視議題。大家都在問,董事長在堅持什麼?

問題的關鍵,在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監察院通過對新聞局的糾正文,指出「新聞局於辦理第二次增補董事作業時,竟於行政院院長核定後,自行至立法院撤案並請 行政院同意『修正致立法院函稿』,由秘書長核定。該局為儘速達成目的,卻未依權責分工、未恪遵行政倫理、罔顧本案辦理慣例且在未事先知會人事行政局下,逕 予要求變更權責機關原簽意見,其中鑿痕斑斑,紊亂體制,實有未當。…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之法理,新聞局在辦理公視基金會第四屆第二次董事增補作業過程, 不僅紊亂體制,又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八名增聘董事之產生徒留瑕疵,核有違失」。

後來,公視監事會依監院糾正文決議,要求董事長應儘速召開合法的董事會,以推動會務。可是,相對的,當事的八名董事卻認為自己資格無誤。

一邊是監察院糾正文與監事會依該糾正文所為之認定,一邊是當事董事自認資格沒問題的主張,兩者互斥。眼見爭執愈演愈烈而有危及公視利益之虞,且有急迫性,經過諮詢律師後,只能寄望於透過「假處分」這樣的法律途徑,暫時將狀態凍結,讓各方得以冷靜思考,否則公視將不知所從。

在這過程中,身為董事長的我,採取必要且對公視傷害最小的方式,確保公視穩定與利益,責無旁貸。

很幸運的,台北地方法院很快裁定,同意公視假處分的聲請。裁定書主要認為:如任董事資格適法有疑義的八位出席董事會,勢必種下未來董事會程序與效力不合法 的種子;而且對外法律效果也有瑕疵,會造成將來的糾紛。再者,八人已經佔董事會達三分之一以上,如不禁止行使職權,可挾多數妨礙董事會正常運作。

假處分的動作,對事不對人;我相信,縱使遴選過程有瑕疵,責任也在遭糾正的新聞局而不在相關董事們。不過,有一些聲音覺得董事們被假處分「噤聲」,恐有妨礙言論自由之嫌。

其實,這次假處分只限制相關董事們不能用董事身分為損害公視名譽的言論,他們仍可以其他任何身分暢言討論公視事務,絕非不得談論公視事務。法院如此裁定, 用意在保護公視的利益,不會妨礙他們討論公視議題的言論自由,更非被刻意操作的所謂「噤聲」。審理本案的法官近日在媒體上也公開說明過,此裁定內容,沒有 影響到當事人的言論自由。

另有質疑,執行假處分擔保金適不適宜用公視公款。其實,董事長若不代表公視迅速處理這八位董事身分適法性問題,董事會將會有無法正常運作的風險。因此,這是為了公視的利益,理應由公款支應。此事後來也經過公視監事會專案討論,確認以公款為擔保金之舉並無不當。

身為公視董事長,我堅持的,就是用法律程序,讓公視董事會在沒有適法性疑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以保障公視的獨立自主。

很遺憾的,監察院對新聞局的糾正文公告後,需要「確實檢討改善見復」的新聞局,目前除了一再聲稱「一切合法」之外,尚未見任何改善措施。社會大眾應該一起來留意這件事。


【2010/01/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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