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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如何整形、塑身?
【經濟日報╱社論】
2010.02.10 03:22 am
 

攸關台灣未來十年產業發展的「產業創新條例」,至今未能完成立法。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國際級跨國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提供15%營所稅優惠稅率,被質疑獨厚少數大財團。日前行政院吳院長向馬總統簡報,決定刪除此項具爭議的條款,增列中小企業增雇一定人數給予補助等,以期改善社會觀感。此一新進展是否適當,令人關注

產創條例草案第29條對營運總部國外匯回的股利、權利金、管理費等,原本就列有免稅規定,一體適用於國內外企業,且與研發、人培等功能性獎勵較具相容性與互補性。草案第30條卻節外生枝,針對國際大企業設置營運總部,除海外匯回股利等免稅外,並提供15%的優惠稅率,但須放棄產創條例其他租稅減免。兩相比較,差異在於以研發、人培等功能性稅額扣抵換取5%的營所稅差率。如此設計,是否合乎社會效益,可分就本國與外國企業來觀察。

由於條例草案第30條一體適用於內外資,且在財經部會所設定門檻標準下,只約4家大企業適格享受減稅好處,難免為極少數企業量身訂做的質疑,相對凸顯對中小企業租稅歧視,以致批評聲浪排山倒海而來。而且這些企業只在所能享受的租稅優惠上擇優轉換,對社會並沒有創造新增的投資與就業等經濟效益,卻讓國庫平白遭受稅收損失,既不公平又傷財政,實無存在必要。

減稅若能吸引外資企業,情況可能大異其趣。檢視產創條例草案第29條,去由促產條例第70條之1移植而來,過去鮮少外國企業運用,與誘因機制搭配失當有關。由於國際級營運總部之研發、人培多在母國進行,功能性租稅抵減之誘因不大,倒反偏好低稅率的租稅環境;營所稅率調降至15%,或可提高來台投資誘因。何況吸引國際大企業來台設置營運總部,並無稅收損失可言;若能帶來新的投資與就業機會,反能創造稅源與增加稅收。然而此種圖利外商的作法,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之虞;若對象鎖定在全球500大企業,其門檻較高,因道德風險創造假外資問題或許並不容易,然而營運總部雙軌制的存在,當會增加稅制複雜度,當應慎重評估。

既然內外資有別,吸引投資誘因亦異,分別提供不同租稅優惠,或可產生局部效益;然而這正是造成減稅浮濫、稅制不公的源頭還不如將租稅優惠自產創條例中全面撤出,同時考慮將營所稅率調降至17.5%,以維持「低稅率、少減免」具中立性的租稅環境為當。近年來國內投資環境惡化,外商來台投資減少,就業機會降低,政府必須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其實多國籍公司對投資環境的考量是多元的、整體的,若只在租稅減免上展開租稅競爭,而非在政府效率、公共建設、生活與工作條件等方面之總體投資環境多加把勁,期望吸引外資來台投資,恐如緣木求魚!

至於準備捲土重來的產創條例草案,擬增列對中小企業增聘人員提供直接補助,雖可舒緩失業率高張壓力,卻非治本之道。不可諱言,中小企業占全體家數的98%,提供八成的就業機會,若其生存有道、蓬勃發展,自然增加就業機會、改善所得分配。面對此一重大議題,政府應從融資保證、人才培育、創新能力、市場開拓等方面予以協助,營造其創業、創新、成長、茁壯的發展環境,自然能夠創造就業機會,培養競爭力與賺錢能力。最近政府醞釀對中小企業減免稅,並非對症下藥,那就大可不必了!

【2010/0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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