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

然政府要改善人口販運,但是最後總是在程序上空轉,或只是「抓小放大」,真正有販運行為的大仲介還是沒事。7日由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舉辦的「台灣勞動法律實務與人口販運」座談會上,一位實際執行《人口販運防治法》的基層員警反映了真實的狀況。

該名員警表示,雖然已有人口販運防治法,實際執行上卻有很多困難。例如地方政府的做法不同,缺乏標準作業流程和認定標準,加上許多明顯違法的案件到了地方政府手上時,地方政府迫於民意代表、仲介或雇主的壓力,最後都不裁罰,實際執行的員警也覺得很無力。

人口販運防制契機

2005年,高雄捷運發生泰國移工大規模抗暴運動,起因於苛扣工資、伙食不佳、宿舍品質不良等多重因素,1,728名移工集體抗爭17小時,泰國政府稱「這是泰國提供台勞工20年來最嚴重事件」,半年後美國國務院公布的2005年世界人權報告台灣篇中,還以將近一半的篇幅陳述高捷泰勞受虐事件。高捷事件讓政府開始重視移工問題,民間團體也藉此事件,推動人口販運防治法,企圖改善移工的勞動條件。

座談會上,勞委會職訓局外勞聘僱管理組組長蔡孟良表示,有了這部法之後,仲介或雇主只要有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以脅迫方式或要求超時勞動等行為,都算是販運人口,可能構成犯罪。為了保障移工權益,一旦發現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將會交由安置,安置期間若有工作意願,也會幫忙安排新工作。蔡孟良說,「不知道為什麼,明明已經是在保護底下的安置行為,卻還是有移工跑掉?」一切看起來美好的條文下,在執行面上卻充滿死角。

受害者難以認定

南洋姊妹會主任吳佳臻表示,許多的「疑似」受害者需要經過鑑定才能確認,這段期間會先被安置,但是鑑別時間相當長,還不一定能被認定為受害者,加上移工通常都背負著龐大債務,想要趕快去工作,結果跑去找工作,變成逃逸外勞。

另外,大多的移工都簽有自願書,自願放棄某些權益,雖然那個自願書本身沒什麼意義,因為如果不簽可能就不能來台工作,但勞委會認定移工簽了,就是自願。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勞委會一再強調,只要受到虐待或壓迫都可以進行申訴,但移工需要一份工作,在這種情境下怎麼可能去申訴

2009年警察機關查緝的勞動力剝削案件只有46件,廖元豪認為,這個數字比進行移工活動的地方團體認知的少太多,一部分原因來自勞委會對所謂的人口販運的認定「太保守」,例如只要工廠一天有一段時間讓移工到便利商店買東西,就不算限制自由。

移工只能忍耐?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指出,許多移工在NGO的鼓勵下向勞委會申訴,得到的回應居然是「雇主扣你錢,你就不要給他啊」,或當移工告訴勞委會他們常常被打時,勞委會只勸他「多忍耐一點」。這種申訴有名無實。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李麗華也認為,第一線工作人員的訓練有待加強。

面對法令執行上的問題,吳佳臻認為,移工制度本身就有很大問題,他希望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出現能夠改善勞力剝削狀態,讓移工有比較好的勞動環境,法令絕對有辦法執行,重點在於執行者願不願意貫徹。蔡孟良則認為,由於法令去年才開始實施,許多人員還在累積實務經驗,未來還有改善空間。全球化勞動力流動已是不可逆的趨勢,如何讓這些跨海討生活的移工,享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對政府將是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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