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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0.02.02 05:20 am
 

為使性工作者除罪化、除罰化,內政部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規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仍難逃刑法的「通姦罪」,另一半也可據此請求離婚。

因大法官釋憲六六六號解釋,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項一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內政部上周在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提出性工作除罰化相關配套措施,並說明「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初步方向。

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除了性工作者的意見,有必要加入宗教界意見,吳敦義裁示,延後半年再提出具體的行動方案。

婦女團體認為內政部的規定多此一舉,「國家公權力,有必要介入私領域這麼多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指出,成人性交易法向來有跟通姦罪牴觸的疑慮,內政部應是要「解決」牴觸通姦罪的問題,不須在性交易法中規範,否則有如侵害性自主權。

律師尤美女指出,內政部應先分清楚是要性工作除罪化還是合法化,若是合法化,「工作」的權利該被保障,斷無要經配偶同意之理。

她強調,刑法的通姦及民法據以離婚的事由,都是認定通姦會「傷害婚姻忠誠」,倘若性工作只是「工作」,性行為不具感情,並未侵害婚姻忠誠,怎能算通姦?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認為,有配偶的女人從事性工作,會觸犯通姦罪,須經丈夫同意,但有配偶的嫖客,同樣也犯通姦罪,「他們的太太怎麼辦?」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也指出,內政部此舉形同大倒退,不可思議,只想管控女性的生理、情欲,卻放任男性,「政府若真如此,我們一定反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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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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