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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藉產創條例為大財團發國難財
【聯合報╱社論】
2010.01.11 03:21 am
 

產業創新條例為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的重要法案,將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在院會三讀,適用十年。估計促產落日後的稅收一四八三億元中,一一八三億元已全部用於降低所得稅等稅損支出,其餘三百億預定要用於獎勵國際物流與營運總部。現在朝野爭議的焦點,在於要如何界定「國際營運總部」。界定越寬,則適用的對象越廣;商人固然眉開眼笑,但國庫就會益形空虛。

目前主管機關所估計的三百億稅收損失,其實有低估之嫌,因為這是根據九十三年度所得資料計算的結果,和未來新環境有相當大的落差。過去促產的子法規由經濟部工業局訂定,適用研發、人培的投資抵減只限於製造業。但未來產創為因應各類營運總部,「各個主管機關」都可以訂定子法規,各個產業別都可適用研發、人培的投資抵減,而產創的抵減率依舊和促產相同,仍為三○%至五○%。

我國製造業雖然嚴重外移,但研發尚保留在台灣者為數仍多,所以近年來的研發投抵金額不減反升,而未來在大量新產業別加入適用產創研發投抵之下,研發的投抵規模將激增。在抵減率不變之下,可以預期三百億元必然不敷未來的稅損支出。因此,若干企業要求維持相同的投資抵減率並擴大適用範圍,其實是要趁促產落日兵荒「馬」亂之際,發一筆「國難財」。

產創條例的營運總部部分,在立委提案下分為二個條文,二十九條是行政院版,沿用原來促產條例的七十條之一,但三十條則為包山包海的立委版,規定「全球國際級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企業營運總部,並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具有特殊卓越貢獻」皆適用,除營運總部的股利等三項所得免稅之外,其餘的課稅所得稅率亦降為十五%,稅率低於香港、新加坡。目前該條文具有爭議,民進黨主張拿掉,尚在做最後的朝野協商。

三十條號稱是為吸引國際排名前五百大企業的來台「新投資」,立法宗旨看似糖衣,卻包裝了為國內大企業再降稅、再蠶食財政的毒藥。且因其不排除已在台灣有營運總部的大型跨國企業適用,明顯是為現有財團說項。以新加坡為例,該國的營運總部稅率可以降到十%以下,甚至五%,但唯有「過去從未在新加坡投資」的國際大廠、「新在星設立營運總部」才可適用,不會有任何稅損,並可能帶動新消費、就業機會,也會有新稅收。反觀我國產創草案三十條,國內企業的龍頭大廠都可能被納入。只要任何一家適用十五%,則立即有稅收損失。若適用家數在十家以上,平均一家數十億,則每年數百億元的損失堪稱鉅額。

對牽動利益如此之大的降稅法案,財經二部有責任公布適用標準與稅式支出評估,以接受社會公評。但到目前為止,行政部門不願公布產創條例的稅式支出評估,外界事前無法得知該項立法之後,對國家社會的利弊得失,事後亦無從究責。我們不免質疑,財經二部在此案審查時並不阻擋,背後似乎有隻看不見的手在操縱,使產創條例淪為特定利益團體、大財團發國難財的法案。由於「國際」企業殊難定義,若現在對適用對象上不加明文規範,將來適用這項優惠者恐怕必然是如鴻海、旺旺這一類的「國內」大企業家。也因為如此,論者咸認為這個降稅條文利益色彩極重,背後的遊說關說鬼影幢幢。

任何減稅法案是否能通過立法,財政部的角色最重要,而非行政院長、總統。府院首長既無專業,也是唯民調是觀,唯有財政部長沒有選票壓力,理應站在捍衛國庫的立場,勇於對抗利益團體的減稅壓力。以台灣當前財政之拮据、稅收之短少,實在不能、不該、不可再為大財團開減稅後門。國民黨官員與立委如果到了這個時候還不能保持最低限的原則,視預算法九十一條為無物,恐怕就坐實了外界「政商關係綿密」的質疑與指控了。

 

【2010/01/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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