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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式的回應

文章中有個很大的重點,
當初樂生就是依法不足成為古蹟,所以才會被列為拆遷。

1.樂生真的依法不足嗎??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路線規劃時(請注意它有很長一段時間),
"樂生"是被列為暫定古蹟,因為需要再行估量其價值,
依法,暫定古蹟的意思就是未得到確定的處置前,不得拆遷。
而這是在前前前前不知道哪一任文化局長還是行政院院長的事情。

樂生認為有程序正義上的問題,
因為當時樂生自救會從民國90年代初期,
暫定古蹟到期後就積極再爭取"樂生院的位置",
爭取它能夠被列為古蹟,或者至少能夠是暫定古蹟,
因為評估還不完全嘛....

城鄉所有教授跳出來講,說明當時他有提出可共行的方案,
但行政院未再連絡,後來政府方面也未再進行"評估"轉型的可能

在樂生爭取到"明確位置"前,在樂生申請暫定古蹟案一直被踢皮球時,
縣政府再評估未完成前,一方面遲遲擱置案件,
一方面將土地轉賣給捷運局。
捷運局自顧自地繼續做他的事情,反正政府都不評估了。

所以回到最開始的重點,樂生其實並非依法不足,
他都還來不及被成為評估的對象,
就已經被定案要犧牲,
沒有評估、沒有考慮任何共存的可能。


這是很多人出來指責"政府本位主義"的原因,
他在下定案時、不做評估時、就把心態表露無疑:
沒有必要評估。保留百分之四十,捷運最快通車最重要。
這就是令人詬病的地方。

2.

至於人權有沒有被無限上綱,我認為這的確包含很大的主觀成分。

但回觀樂生的發展歷史中,
樂生是"記錄著"時代錯誤、政策錯誤的遺跡,
而那些遺跡很大的價值就的確建立"有活生生的人被莫名奇妙、錯誤的"關起來,
所以聯合國認定那是世界遺產、

但我不知道為什麼根據台灣的文資法可以遲遲不指定為保護古蹟。
究竟是依法不足、還是另有考量。恐怕是後者為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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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ka96445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