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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球公民基金會電子​報第01期

2011.2.1

文/蔡卉荀(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

    前年查獲桃園觀音工業區偷排廢水,環保署以行政罰法計算不當利得,向污水處理承包商求償一億三千萬元,創國內環保史上第一起天價罰鍰。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包商抗罰勝訴,理由是:工業區污水排放是結構性問題,應由經濟部和環保署共謀解決,而環保署僅採取行政處分,不能達到環保與經濟雙贏的目標。

 

    包商與工業局明知故犯、毒害大地的罪行令人髮指,如今竟從法庭中脫罪免罰,此不僅嚴重打擊第一線環保稽查人員士氣,更讓全台民眾大嘆不公。然而,此判例也凸顯出環保法規的不足與行政機關的失能

1.  現行水汙法最高罰鍰僅六十萬元,與廠商所造成之環境損害不成比例,間接鼓勵廠商知法犯法。

2.  工業局身為事業主管機關,不僅未輔導廠商依法行事,還以契約轉嫁,讓廠商負擔行政風險,其行徑著實瀆職、可恥!

3.  環保署輔以間接的行政罰法來加重處分違法廠商,立意雖善,但除了有適法性的爭議外,拐著彎開罰正暴露環保機關無能直接針對廠商的惡行採取有效的懲處,而環保署不謀根本解決之道,退居次級處罰,也凸顯其過份倚賴末端查緝、懲處,以為單憑如此就能改善工業廢水汙染的顢頇態度。

 

    解決工業廢水污染首要從源頭減量、建立有別於今日貓捉老鼠式的稽核制度、並針對廠商之環境損害責任修訂合理的裁罰規範。是故,工業局和環保署均責無旁貸!


    工業局握有龐大社會資源,可支援的學術團體不勝枚舉,工業局依法有責任與義務,主動研發、輔導廠商改善工廠製程,選擇無毒或低毒的替代原料,建立生產流程中所有毒物與污染物的流佈路線與防堵機制,加強廢水入流管理與末端處理回收能力,並協助環保機關建立直接從製程中防弊、稽查的機制。工業局若仍只管產能產量的成長,不做有助於環境永續的事,我們的工業區和工廠只會繼續不眠不休地製造垃圾給來不及替他們擦屁股的環保機關和無辜受害的土地與人民。

 

    環保署則應該研擬追究廠商對環境、土地、人民造成傷害的合理補償與處罰辦法,提報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規,同時更要思考如何將污染管理的範疇從生產的末端擴展到前端,積極研擬更有智慧、不需耗費人力經費疲於奔命的污染監控稽查體制。這種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在歐美日先進國家早已行之有年,見諸各類環境法規的規範與執行手法中;對岸的中國更在2007年制訂《環境信息公開法》,不僅讓企業有公開其經營活動中所有環境信息的壓力,更保障公眾獲知環境資訊、參與環境保護的權益,反觀台灣尚無這類法規,在環保人權方面已被迎頭趕上。

 

    法院的判決宛如當頭棒喝,工業局應停止悖離國際潮流、停止用經濟謀殺環保;環保署應深自反省、建立積極有效的法制與管理手段。這是一個需要經濟與環保共創雙贏的時代,否則只會讓犯罪的廠商繼續逍遙法外,讓長期飽受汙染之苦的台灣土地與人民更加感到洩氣與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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