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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集會遊行法?國、民兩黨皆傾向同意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野草莓學運正式定調,主張修改集會遊行法,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檢討遊行禁制區的規定、規範警察執法界線及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立法院民進黨團10日也一改往日反對立場,提出修正案,並做相近內容的修正,甚且進一步刪除刑罰規定、回歸刑法規範。

 

民進黨執政時,紅衫軍發起倒扁運動,因申請集會遊行不被許可,因此有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及親民黨團等提出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及廢止提案。當時,民進黨團以議事程序杯葛反對修正,但如今一改反對立場,要求儘速修正,國民黨團也表示修法內容「值得討論」。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也回應學生訴求,表示修改集會遊行法應先凝聚社會共識。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等團體共同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自2006年起即呼籲廢止或修改集會遊行法。他們認為,集會遊行法已經限制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該法是「限制」集會遊行的法律,而不是「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法律。

 

民進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重點包括:修正六日前「申請許可」改為三日前「報備」、刪除禁制區(總統府、行政院、官邸、機場等重要政府設施周邊)限制、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家條文、刪除相關禁制規定及刑罰、其他限制集會遊行內涵的規定條文。此外,黨籍立委潘孟安並另提出廢止集會遊行法的版本,認為人民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不該有超越憲法意旨的限制,集會遊行時的肢體衝突、毀損物品等違法行為,自有刑法可處罰。

 

集會遊行法在民國77年制定後僅經過兩次修正,要求廢止或修正的呼聲也從未間斷,但似乎無論藍、綠,只要是執政者,都一概反對大幅度修改對人民集會遊行的限制,該部戒嚴時期制定的法律,明白授予執法機關「管制」集會遊行的法源。

 

現行法規定,集會遊行不得有特定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政府機關及公告的區域週邊不得舉行;須載明集會遊行負責人、目的、方式、時間、路線、人數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會遊行負責人有身份限制;主管機關可依據申請書面的記載、及主觀認是否有危害國安、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情況來決定准駁;違反相關規定,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的首謀者,可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他規定者也得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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