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報

■羅德水

台北市國語實小日前傳出體罰事件,引起各界許多討論與媒體廣泛報導,觀諸各界反應,顯然對此次校園體罰事件有著不同的觀察與看法,此處不擬再探究箇中是非曲直,倒是整起事件的過程匯集了一般校園體罰案件中的常見的要素,對於吾人落實友善校園,應有正面的借鏡。


此次體罰事件可以簡單這樣描述:一個平時認真教學的班導師,在情緒失控下以打巴掌的方式體罰疑似有過動傾向的學生,事後,一如以往常見的校園體罰事件,受害學生的家長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學校與教育局則對該名教師進行懲處並暫停其導師職務、教育部則一如往例的宣示:「學校出現體罰行為,就不配稱作學校。教育部會要求校方應成立專案小組審慎處理,貫徹不適任教師應有的責罰,別做出外界認為社會觀感不佳處置。」比較引人注意的是,在受害學生家長提出告訴之後,又有不少家長連署要求學校讓該名教師回原班任教。


整起體罰事件,已進入行政與司法程序,不過,值得各界思考的是:究竟是什麼壓力讓一個受家長肯定的教師突然情緒失控?面對特殊學生的特殊需求,教育體系應該提供哪些協助?面對特殊學生,教師如何進行輔導管教?此外,受害家長為何非得商請民意代表出面?學校與教育體系當真無法有效處理體罰事件嗎?最後,教育行政體系除了要求教師不得體罰外,又提供了什麼支援與協助?


首先,教師應具備正向管教專業知能


儘管當前的教育大環境確實對教師並不友善,許多教育同仁甚至因此大嘆教師難為、不如歸去,然而,以正向管教取代傳統的管教方式,不僅法有明文,也是社會各界甚至是教育人員本身長久以來的理想。


法制面而言,除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外,教育基本法更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職是,即便教育現場內外環境不利於教師,作為一個專業的教育人員,教師仍應發揮其專業教育知能,掌握正向輔導管教之原則與具體措施,切忌在盛怒中進行管教,以免造成無可彌補之過失。更何況,教師一旦有體罰情事,不僅必須面臨行政懲處,與民、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更將依法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代價不可謂不高。以此案為例,一個情緒失控下的體罰,就有可能因此使得一個辛勤教學十多年的教師自此離開教職,足為全體教育人員借鏡。


其次,教育體系應提供特殊生個別化之照護:
這次遭教師體罰的學生,係疑似有過動傾向的特殊生凸顯了現行教育體系無法提供特殊學生適性化與個別化教育服務、從而增加教師輔導管教壓力的現實,值得正視。


其實,《特殊教育法》業已在去年10月進行全文修正,明訂: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特殊教育法第2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特殊教育法第24條)


我們期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儘速落實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一方面讓特殊學生獲得適性化的學習與照顧,一方面也減輕第一線教師面臨的輔導管教壓力。


必須再指出的是,在教育體系還無法為特殊學生提供完整、適性化的教育服務之前,單就輔導管教措施而言,面對不服一般管教措施之學生,第一線教師仍可尋求學校相關人員協助,依教育部公佈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教師至少可以請求學校學務處與輔導室進行「特殊管教措施」。


亦即,依一般管教措施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 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若前揭特殊管教措施尚無法奏效,學校可進一步要求學生監護人到校協助進行輔導管教措施,並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此外,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由校長擔任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5日為限,每日以7節以下為原則。


至於學校應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以及教育行政體系如何具體落實友善校園的理想?限於篇幅,留待下週再行討論。
(下週續,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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