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真的該修了!

作者:陳曼麗(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看守台灣協會監事)


自從澎湖舉辦公民投票,結果是「反對興建賭場」,真正的民意才被大家見識到。而在之前的媒體報導、官方說明、政客發言、民意調查,幾乎是一面倒地誤導大眾,澎湖人是「支持發展博弈產業」。由此可見,外在的假象和內部的真意,有多大的落差!所以代議政治在有重大爭議性的議題上,一二個人在台面上的意見,不能等同於「大家的意見」!即使他是縣長、議長、立法委員,也無法「全權代表」民意,只有公民投票才能表達真正的意見。


這次「美國牛事件」,政府官員在尚未進行民意溝通前,就貿然簽下「美牛輸台議定書」,以致引起全國軒然大波。對於不善或不願跟民眾溝通的決策者,他的決策一定會受到質疑和挑戰。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會越來越不信賴政治人物可以給人民帶來幸福,提升生活品質。


對於政府一廂情願的自我感覺良好,為人民做出決定,但卻不再傾聽人民的聲音,這是非常危險的事!一般民眾都瞭解絞肉和內臟可能帶來的高風險,為何簽約決策者卻不能理解台灣風險會增高多少?環境污染、人民健康、健保支出能承擔多少?當決策者不敢去和美國要求重啟談判,人民只好由「公民投票」來行使最高的民權。

其實這條「公民投票」之路,走起來會非常艱辛。在第一階段「提案人」人數要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第二階段「連署人數」要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以2008年總統的「選舉人總數」1,732萬人換算,這次連署人要達86.6萬人以上,倘要加上填寫不完整或填錯的份數,連署人數要衝到120萬人,才算安全。


如果一切都順利,公民投票結果要「通過」,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還需有兩個條件一是去參加投票的人數要達全體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另一是有效投票數要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換句話說, 就是投票率要高於百分之五十,同意的人數也要超過百分之五十這比立法委員選舉還難!就最近一次立法委員補選投票率: 桃園縣38%、台中縣45%、台東縣39%。難怪有人說,這是一部「離譜又弔詭」的公民投票法!由於民眾對選舉有些「嘟爛」了,很多人都不想出來投票!上次總統大選總投票率76%,所以,只有和大選綁在一起,才可能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出來投票吧!


2009年的澎湖「博弈公投」,走的是「偏門」。依照2009年1月12日在立法院通過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0-1條:「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 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這「有效投票數」等於給爭取開賭場的單位一支尚方寶劍:三個人『有效投票』,其中二個人同意,就可過關了!所以澎湖公投投票率42.16%,根本沒達到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其結果就可以算數!


公民投票法在「選舉人總數」、「投票權人總數」與「有效投票數」、「投票人數」之間要好好再思考。以2008年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1732萬人,總投票數1322萬人,有效票1310萬人,即可知其差異度是很大的。


公民投票,是公民直接民意表達。在這次「美牛公投」事件,相較於「澎湖博弈公投」,令人察覺公民投票法的刁難!看起來公民投票法,真的該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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