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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http://www.pots.com.tw/node/9178

陳韋臻 — 週四, 2011-08-18 20:15

文/陳韋臻

在(上)篇中寫了「速審法」、「法官法」以及即將出爐的人民觀審制度後,原本企圖直接進入台灣三大冤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邱和順案)的審判疑慮,以及廢死團體的著力與運動過程。然而,提筆前,我心生一念,跑去閱讀三個案子的裁決書,結果讓我無比沉重,沉重不只在裁決書中描述受害者死亡的狀態,也在於被告之將/已死。這兩者不衝突:當我們面對受害者之死有所不忍,同樣地,被告遭處死的生命重量也會壓在我們身上。

如同判決書中絕對不會費力描述被害人的個人善惡,光是一個「被殺死」的事實,就足見殺人犯的「喪盡天良」及「人神共憤」──這也是為何在社會輿論下,「被告」這麼快速等同「殺人犯」的原因。但,真正壓垮我的重量,是另一個讓我困惑至極的背謬邏輯:在我們面對被國家殺死的人命時,為何「被殺死」的事實,卻反過來成為一個「正義實現」的終點?特別是,當我們大聲嚷嚷「殺人者死」,卻無視審判過程的荒謬與殘害被告人權的暴力,我想,我們甚至比動私刑還要來得「不正義」。

「死刑」只是「殺人」的美名

在此突顯的一個事實是,「殺人」從來就無關乎「正不正義」,而是「有沒有權力」的問題。在這個層次上,我們都必須面對一個事實:「死刑」只是「殺人」的另一個名字。

在訪問三大冤案律師團成員尤伯祥律師時,討論到「廢死」理由,他這麼解釋:「文明社會都接受一個定律:除了正當防衛,任何人都沒有殺人的權力。我們的國家,是透過締結社會契約的形式組成,在社會契約底下,我們讓渡一部份的權力給國家,但如果我們自己沒有殺人的權力,我們便無權讓渡殺人權力給國家。

從去年開始王清峰反死刑的言論,乃至依「速審法」明年五月將釋放羈押超過八年的「被告」們,在台灣社會投下的震撼彈,不只是起源於《史記》中劉邦「殺人者死」這句話在兩千年後的餘韻,更在對殺人犯重出江湖的恐懼。這種透過社會整體想像「正當防衛」而來的死刑正當化,在尤伯祥眼裡,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過度預防」,「正當防衛無論如何都是在當下危難的狀態才可能發生,我們不可能預想防衛。」

不要說社會輿論只是促成社會正義的實現(如果那兩顆子彈就是所謂的社會正義),實際上,在王清峰被拉下台後的社會情境,不只剝奪「死刑定讞」的生命權,也確實、直接地影響了作為一名「被告」的權益。尤律師回憶道,邱和順案訴訟過程中,原本態度中立的法官,只因為王清峰下台事件,態度即大幅轉變為「對被告極端仇視」,甚至創下「被告視訊開庭」的首例。法官當下解釋,此舉的原因是「為了考慮被害人家屬心理」。尤伯祥憤慨地說:「視訊從來就只會用在證人身上,不會用在被告身上,法官這樣說,是預先宣告被告有罪。」這個從社會輿論、檢警司法,乃至於法官,一律將「被告」視為「犯人」的默契,正是三大冤案的幕後推手。

「被告」成為「死刑犯」的法官寫作

這三個案子有一個共通特性:都是刑求下的自白定罪,沒有其他證據。」尤伯祥開門見山這麼說,接著談到這些判決、更審輪迴的法官時,先是分別提到各案刑求下的自白,接著說:「什麼叫偶有分歧?偶有分歧就是共犯自白矛盾、兜不攏,什麼叫大體相符?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判決的標準,只要你有認罪就是大體相符。至於犯罪過程、爭議、合理、真實,對法官來說都不重要,這是最荒謬的地方。

我們都曾經有一種想像,法官是智慧的長者,辨別真實、揭露真相,但聽聞尤伯祥所說,我只能默默祈求:這輩子別變成被告。如果我像邱和順一樣,遭到警察刑求自白,暗暗妄想到了法官面前再翻供,百分之百我就是下一個邱和順。

尤伯祥解釋,法官對工作的認知,之所以與大眾期待產生落差,究其因在於司法體制中的升遷與考核。在考核方面,一名法官的考核標準,依照兩點:「結案率」與「維持率」,前者是在審限前寫出判決書,後者是判決書是否會被上級法官駁回。因此,社會期待法官將正義展現給大眾,但法官卻是「時間到了要把判決書寫出來」,和「不違背上級法官」。在這樣的狀態底下,尤伯祥不諱言,法官所做的事情,便是精進「寫作技巧」,剪剪貼貼、片段引用,把卷證資料與自白書不相符之處相互融合,「判決內容好不好、社會大眾能不能接受、審判過程中有沒有粗暴對待當事人,都不是重點。」尤伯祥甚至提到,過去他曾與一位待過司法院刑事廳的二審法官聊天,對方分享了他的工作認知就是「修補裝飾,一審判決送上來什麼地方寫不好,他幫它改好。」

另一方面,「一審法官升二審,得要司法院人審會中的先進同意;二審要到最高法院,必須最高法院每個頭都接納」,因而形成下級法官揣測上級做出判決的司法邏輯。如同延宕了二十年的蘇建和三人案,「最高法院裡的老頭,有幾個是拚過蘇案死刑的?二審法官如果要判蘇案無罪,就得冒著得最老法官的危險,因為翻下來,維持率就沒有了……以前曾經有良心、敢開先例判蘇案無罪的法官,後來就鬱鬱不得志。」

這個將司法體系視同行政官僚體制的科層化與考核依據,是尤伯祥眼中司法墮落的問題核心、法官冤判的背後邏輯,也是「法官法」無能解決的困境,「慢慢地,法官的良心跟生存本能會達到一個微妙的平衡,但這平衡的落點絕不會是社會大眾的期望。」

因此,我們可以看見,在邱和順案最高法院判決書中,即使有當時警察提及刑求的對話證據(註),法官卻仍舊可以寫出:「(警察對話)雖屬忘形粗俗,但難憑此即推認邱和順有遭台北市刑大員警之刑求。」甚至,根據無罪推定,指紋無法指認邱和順犯案的邏輯,也能被法官寫成「難憑以為上訴人等未涉陸○案之認定」(指紋不符無法證明被告未涉案)。又或者蘇建和案裡,自白中顯示,被告深夜摸黑卻可以搶劫、看見女主人「略具姿色」,甚至得以「邊姦邊殺」的判決書?!這就是尤伯祥描述的:「過程中法官不關心什麼是真相,關心的是他的寫作技巧……只要高分就好,至於堂下被告有沒有經過我的判決權益受損,跟我無關。

與兩顆子彈面對面

就是這樣的司法體制,構成了尤伯祥反對死刑的第一要件,「台灣司法體制如此,卻把判人死刑這麼大的權力交給它?」但回顧起台灣廢死運動之路,尤伯祥也直接評價:「過於菁英化……畢竟現在這個國家,除了兩顆子彈之外,沒有給任何具體的被害人保護機制,現在連這兩顆子彈都要拿掉,難怪會反彈。」

這樣的評價,回到廢死運動身上,可能不盡然全是全非。始終在提倡受害者保護制度的廢死聯盟、早在1996年就透過探監、書寫,企圖透過輿論轉化的死囚平反大隊,或者更早介入被壓榨、歧視而殺人的湯英伸案、反共人士馬曉濱等案子,以個案救濟的台權會,行走至今,回顧十多年的廢死路,無不感慨萬分。

曾經在八零年代湯英伸、馬曉濱以及九零年代蘇建和案,透過紀錄片、書籍、媒體投書,喚起社會大眾對於「死刑」的止步與深思,這條運動與對話的路程,在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與台權會秘書長蔡季勳眼中,是個緩慢但始終前進的過程。但似乎就在2003年蘇案無罪判決後,「危機感消失、社會同理心減弱,因此社會動員優先度減低,投注對象轉換」,形成一個轉折。往後,隨著零六年開始至零九年的停止執行死刑期間,廢死聯盟與台權會除了持續個案救濟與釋憲準備,包括 ICCPR(兩公約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推動。

2000年至今,58條人命跟著廢死運動的腳步持續消失,運動團體持續救濟、倡議,甚至在今年更緩下腳步,回頭與民間各團體對話,開拔了八十場的演講,「很慢,但很扎實」。這個在現況中,幾乎是別無選擇的緩慢路徑,與51個死刑排名的加速,我不知如何理解,甚至不知道,從現在開始換算,是不是也像歐洲一樣,要透過兩百年的思考、對話,再來一個二次大戰的人性慘況,才得以將斷頭刀取下?

(註)判決書中引用錄影車上錄影:警員出現「乎,一直教伊說,叫伊愛按ㄚ呢講,乎,幹你娘勒,挫起來,邱和順伊千想都想不到這一點」、「大概也沒有想到這一點」、「乎,伊就變作『檢方的證人』,乎乎乎,夭壽,不叫他承認不行」、「這個就是咱台北市刑大成功的地方」、「乎,夭壽,這樣!乎,擠成這樣,不承認不行,你給拍,你看,ㄟ早一個A也翻供,ㄟ早一個A也翻供」等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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