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N-Z:
         因為自己曾經參加過幾場野草莓的靜坐活動,知道他們不論在哪裡都不歡迎政治人物發表演說,當學校有老師要關心靜坐活動時,也都知道為了讓學生運動保持其獨立性,盡可能不參與任何運作相關的活動,所以若說他們因為政治操弄的緣故而主張反政府,我想這可能是誤解,據我所看到的,他們反對的是主政者的驕傲與蠻橫,也是一群非常關心社會的青年和學生,若能像學會活動一樣有機會認識他們,我想應該會對此改觀。此外,因為台灣的政治現實,他們都想對政治人物以及組織制度保持距離,他們在靜坐的同時也舉辦座談以及播放相關的歷史,向民眾與社區開放,希望能夠讓大家分享和討論,而每一個學校的靜坐活動,都是由底下每個參與者投票決定如何實行下一步,這是因為他們珍視民主以及個體的價值使然,然而這一波學生運動面對的是更為複雜的政治與社會運作,因而至今仍少見人們對他們有更進一步的認識,這就是我提出媒體操弄的理由,因為在電視上看到的和自己去靜坐時觀察到的實在有許多出入。
        以下附上野草梅運動的主要訴求。
 
                                                                       JETA
 
 
 
我們為何要修改集會遊行法?

 一、集會遊行法的重要性
  集會遊行的目地,就是到公共場所,表達自己的意見,屬於「言論自由」的實踐。大法官在釋字509號曾說:「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11條之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二、集會遊行不是毒蛇猛獸
  最近許多政治人物及媒體,將群眾的暴力行為與集會遊行的制度混為一談,但卻沒有提出嚴謹的論述,利用這種打爛仗的做法,來抹煞社會上改革的聲音,實在很不道德的。
不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或「報備制」,皆屬於集會遊行「前」的問題,至於遊行當中的群眾暴力,是集會遊行「中」的問題,兩者並不相關,不應混為一談。
  絕大多數參與集會遊行的群眾,都不希望發生暴力事件受傷或負法律責任,因此不會主動對人施暴。至於少數發生於集會遊行中脫序事件,皆有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可制裁滋事份子。因此,我們並不須要對集會遊行法感到過度恐慌。

三、「許可制」的規定給予政府浮濫的權力,應改為「報備制」
  依現行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對於室外集會遊行法的舉行採取「申請許可制」,人民欲集會遊行,表達訴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即,政府有權力事先審查人民「什麼話可以說,什麼話不可以說」。
  可是,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所賦予,政府不應限制人民「該說什麼話」,因為有多元言論的社會,才能彰顯民主的可貴。況且,集會遊行法往往是社會上的弱勢階層,表達其訴求的最後手段,防止少數意見受多數意志的侵害,亦為憲法核心價值。若給予政府事前的權力,無異是給其「選擇性審查」的機會,將不想聽的言論認定為「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利益」,而禁止其上街表達訴求,如此,將嚴重侵害少數意見的人權。
  「許可制」的集會遊行制度,也會使得集會遊行的發動者限於某些特定政治團體,因為一般民眾並不知道如何向主管機關申請集會遊行,易流於某些政黨掌控集會遊行的發動權,導致許多不受到特定政黨重視的少數意見無法表達。若改採「報備制」,一般民眾只須向主管機關告知,即可上街表達訴求,徹底反應出社會上多元聲音。
  因此,我們主張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規定,改為「報備制」,人民只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舉辦集會遊行,徹底實踐憲法所保障集會、言論自由。

四、檢討「禁制區」的規定
  依現行集遊法規定,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法院、國際機場、外國使館、官邸機關的週邊範圍,接不得集會遊行。但在責任政治的要求下,總統府、行政院及考試院等行政機關,往往最該負單政治責任,為何反而禁止人民在該處集會遊行、表達訴求?
  德國的集遊法,其集會遊行的管制區只有猶太人紀念館、聯邦議會、邦議會及聯邦憲法法院等四個「非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的週邊範圍,皆可舉行集會遊行,監督政府的施政。

五、刪除集遊法裡的刑法條文
  依現行集遊法29條規定,對違法的集會遊行,不依命令解散經制止不從者,其首謀,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依這條法律,未經申請的集會遊行,雖然沒有對人施強暴脅迫,其領導人也有可能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過重,易流於統治者打壓異己的工具。且但刑法第149條已有針對「意圖為強暴脅迫之聚眾不解散」設有處罰規定。因此,現行集遊法第29條不僅刑度過重,違反罪責原則,且屬疊床架屋,應予刪除。
  依現行集遊法第30條規定,集會遊行時汙辱公署或公務員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保護公務員的規定看四合理,但刑法第140條已有「侮辱公務員罪」,可針對此種行為人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同樣侮辱公務員行為,為和平時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集會遊行時卻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無異是對集會遊行的歧視,是反對聲音如寇讎,因此,集遊法第30條違反評等原則,應予刪除。任何發生於集會遊行中的違法行為,接依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斷即可。

 

為什麼我們要求政府官員道歉、下台?

一、違反比例原則的警察權力即是違法警力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包括軍警行為),有多種同樣目的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損失均衡。此即大家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此為政府對人民採取任何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標準,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權。
  遺憾的是,在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我們看到的是警察在距離陳雲林先生很遠的天橋上,搶下民眾的國旗或其他旗幟;任意毆打、拘捕表達反對意見者;衝入距離圓山飯店100公尺遠的上揚唱片行,命令老闆將音樂關掉,並拉下鐵門;任意在高速公路上攔車盤查。對女學生推擠、掐脖子等粗暴行為。
  維護陳雲林先生安全的方法很多,但為何要採取如此粗暴手段?導致反對聲音更加激烈反彈,引發十一月六日的流血衝突。政府這些作為不僅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法行為,更讓我們不禁懷疑,政府是否藉保護陳雲林先生之名,行打壓少數聲音之實?

二、對警察施暴的群眾有刑法制裁,對人民施暴的國家機器卻無人負責
  十一月六日於圓山飯店滋事的群眾,多已遭警方逮捕,將負法律責任,其領頭的民代,也以被約談。但隱身於警察背後的諸多國家暴力,卻沒有官員或員警就此負責。我們反對暴力,但更令我們感到恐懼的是政府對人民施以非法的暴力,尤其是當政府的施暴行為不被輿論重視、沒有官員負責的時候,令我們更沒有辦法接受。對警察施暴的人民可以依法制裁,但對人民施暴的國家機器卻無人負責,如此,恐怕台灣人的法制將會回到戒嚴時期,朝向知名小說「一九八四」的情節邁進。

三、不可一再姑息
  國家機器侵害人權的事件,多半是漸漸發生的,對於國家的暴力,若姑息了第一次,很快就會有第二次;今天我們失去了說話的自由,漸漸地,也會失去「不說話的自由」,再來要失去的恐怕是人身的自由、行動的自由,甚至是思想的自由。
  因此,我們要求相關的政府官員,針對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所發生的國家暴力,負起政治責任,馬英九總統及劉兆玄院長應公開向受害民眾道歉;警政署長王卓鈞及國安局長蔡朝明應下台,以示負責。如此,將來國家執行公權力時,才會有所警惕,知道要遵守「比例原則」。
  或許抗議陳雲林先生的那些人是少數聲音,與我們無關,但誰也不能保證,自己將來部會是社會上的「少數聲音」,今天你冷漠地看著國家對他人施暴,恐怕明天就是別人冷漠地看著你被國家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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